修訂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
路政署今日(六月十六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的規定,刊憲修訂《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工作守則)。此修訂版為工作守則的第五版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以取代現行的第四版。
路政署發言人表示,修訂版的工作守則加入了路政署聯同運輸署及警務處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過去一段時間審視如何加強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的成果,包括參照相關技術的最新發展、本地經驗、業界建議、外地的最新標準和做法,以及其應用於香港道路的適用性和可行性等,以進一步改善在公路上進行道路工程的安全防護措施。
工作守則的重點修訂内容包括:
(一)擴大應用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輛的範圍和提高其技術要求,以期進一步減低車輛意外撞入工地的風險,以及其所造成的損毀或傷害;
(二)強調在策劃道路工程時需要特別考慮為工程施工範圍提供足夠的安全淨距(即緩衝距離)、工作時間、空間及防護,以減低道路使用者及工作人員所面對的風險;及
(三)提升對臨時交通標誌反光物料的要求、優化閃爍箭咀指示燈號及臨時交通訊息顯示屏的使用指引等,務求為駕駛人士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由本月十九日起,工作守則可於路政署網頁(www.hyd.gov.hk)免費下載。而印刷本則可於十月上旬起於政府刊物銷售小組購買。
此外,為進一步加強監管為道路工程所實施的交通管制及防護措施,路政署會繼續進行有關的法例檢討,並會適時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的最新進展。
完
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